本文由“低音”与“新新闻”联合发布。
2011年,患精神分裂症的山西女硕士卜女士失踪。十余年里,她被不同人强奸,生下儿女,直到2024年底被打拐志愿者找回。司法精神鉴定结论显示,卜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不能正确表述自己意愿。
2026年初,山西和顺县检察院依据这份精神鉴定,对三名男性采取强制措施。
其中,两个村民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检方认定二人“明知被害人卜某某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述自己意愿”,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属“情节恶劣”。
限制卜女士的人身自由、致其怀孕的“丈夫”张某军,被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决定引发社会公愤。检方称,张某军的行为与强奸犯罪“存在本质区别”:虽然卜女士患精神分裂症且无性防卫能力,但张某军与她发生性关系,“主观上是为了和(她)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且后来又“补办了婚礼”,双方处于“稳定同居生活状态”,因此决定不起诉。
该决定引发激烈反对。律师颜森林撰文分析称,这份不起诉决定,开了危险的先例,也是法律的倒退。
他指出,在强奸罪构成里,被害人是否具备性同意能力,是前置的门槛性判断:一旦确认无性防卫能力,“关系是否稳定”、“是否存在照顾”,都不应改变强奸行为的性质。然而,和顺检方却做了相反的事:先承认卜女士无性防卫能力,又反过来用同居、照顾、生育抵消了这一前提,得出“这不是强奸”的结论。
他认为,在这种逻辑之下,对精神障碍女性而言,是否遭受强奸,不再取决于自身性同意,而是取决于侵害者打算扮演的角色。在卜女士的案件里,陌生人与她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强奸,想和她结婚生子的人与她强行发生性关系就不是强奸。
中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大量精神障碍女性“被收留”、“被结婚”、“被生育”的情况。2022年,丰县“铁链女”事件撕开了一道口子,让被拐卖、囚禁、强奸、强迫生育的女性精神障碍者,进入公众视野。其后,榆林“铁笼女”、山西卜女士案接连引发公愤。然而,这些登上热搜的受害者,只是被“拐囚奸育”的女性精神障碍群体的冰山一角。
为了解更多被拐女性精神障碍受害者的遭遇,《新新闻》以“拐卖妇女”和“精神障碍”为关键词,穷尽“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判决,仔细阅读、梳理、分析65个搜索结果,剔除重复和不符条件的案件后,得到31份“加害者拐卖或收买精神障碍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判决(该31份案件列表及判决书摘要,请见文末附录)。
这31个案件拼出的图景,或许比山西卜女士案更沉重:在街上流浪的女性精神障碍受害者,被加害者拐卖后,往往伴随着被殴打、虐待、强奸、囚禁的遭遇,然后被当作商品和“生育工具”层层转卖至贫困、残疾的婚配困难男性家庭;收买者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传宗接代,但强奸和收买行为却几乎未被追究刑责。
《新新闻》综合这31份判决发现,和顺检方在卜女士案里的逻辑并非孤立:只要加害者以结婚生子、组建家庭为名,对买来的精神障碍女性承担了某种程度的照护(甚至并非照护而是囚禁与虐待),再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她们强行发生性关系,司法机关很可能就认定这不是强奸,且收买妇女的行为也可一笔勾销。
颜森林律师分析称,鉴于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女性精神障碍者被买卖与强迫婚育现状,官方担心对收买和强奸行为的严格追诉,将破坏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司法机构在加害者承担一定的照护功能后,便选择不去介入刑事问题。
“这是典型的社会保障责任的外包与转嫁”,颜森林写道,“弱势女性性自主权的系统性侵害,不应成为稳定婚姻家庭结构的代价。”
“为了维稳而牺牲正义,将一部分行为排除出犯罪构成之外,会纵容侵害弱势群体的行为,强化‘陋习大于法律’的错误认知,”他写道,“真正的法治,不应是在两个错误中选择较轻的一个。”
2026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提出,针对农村地区收买精智障碍女性的强迫婚姻以及性侵和虐待现象,应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治理、建立联合强制报告机制和公职监护预警联动。该建议登上微博热搜,但目前官方尚未实行相应措施。
被拐卖的精神障碍女性们是谁:她们在公路边、桥底流浪,有的甚至无法表述名字
《新新闻》梳理的31名受害者,被鉴定出的精神障碍集中在三类:智力上的精神发育迟滞或痴呆,精神分裂症,以及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几乎所有受害者都属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意味着她们无法理解、表达和反抗带有性意味的任何行为。
她们中的大多数,是在流浪时被带走的:公路、桥底、公园、车站、医院。判决书显示,2015年,一名男子在福建漳州南靖县公路边把一名患精神障碍的无名氏妇女带回家,之后贩卖给他人为妻(案24);2014年,另一名男子在广西岑溪市南北大桥底,把一名患精神障碍的聋哑妇女带回家,之后以400元将她卖出(案29)。
她们落单,无法说清自己是谁、从哪里来,无法分辨危险,也无法拒绝危险发生,于是被加害者“捡走”,像捡走一件无主之物。有的受害者无法表述自己的名字,在判决书中被以“无名氏”、“不知名女子”、“身份不祥的流浪妇女”代称。
除了在流浪时被带走,有的精神障碍女性还被亲人直接卖出。
2019年江苏的一项判决(案6)显示,谢女士在十岁那年,被父亲以5000元卖出,后被层层转卖。司法精神鉴定结论显示,谢女士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名证人这样描述她:生活不能自理,无意识大小便,“就是一个憨子”。收买她的家庭,强迫她和一名精神障碍男子生育,判决作出时,孩子已六个月。
受害精神障碍女性是如何被贩卖的:“介绍婚姻”的谎言,被父母甩掉的累赘
在判决里,大部分加害者都不承认自己在“卖人”。他们在庭上采用了另一套说辞:说媒、介绍对象、收彩礼。
在拐卖过程中,有的加害者以这套说辞欺骗精神障碍女性落入圈套。2016年安徽的一项判决(案12)显示,一名加害者在医院附近,见到明显患精神障碍的杜女士在街头徘徊,便上前搭讪,以“介绍对象”为由,把她骗回家,此后层层转手,将她卖为妻。
此外,“介绍婚姻”还成为买卖双方心知肚明的包装。“彩礼”成了收买费的名字,把拐卖办成婚姻。
2015年贵州的一项判决(案25)显示,拐卖者陈忠明和何光明买到一名患有待分类精神障碍的不知姓名的女性后,多次将她卖出。其中一名买家是姓黄的父子,儿子说:“陈忠明虽然说是帮我介绍(媳妇),实际上就是拿钱卖给我。”
黄家父子后来见到了何光明,对方自称是该女子的“亲戚”,见面便开价,要四万“彩礼”,如果“看得上”,就先给一千定金。黄家交了定金,回家向信用社贷款筹钱,把人接回。
类似手法在31份判决里反复出现。拐卖者以“介绍婚姻”为由把受害者骗来,再以“介绍婚姻”为由把她们卖出;收买者也要这层“体面”,好把买来的女人当成“娶回家的媳妇”。
支撑这门生意的,是一张跨省人口贩卖。判决书里的受害者,一部分从广西、四川、广东被带出,流向河南、山东、河北、安徽等地农村。虽然《新新闻》梳理的31份判决样本有限,但该模式符合中国跨地域拐卖或拐骗的总体趋势:来自西南贫困地区的女性,流动至中部和东部经济欠发达、性别观念落后、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地区。
在这张贩卖网络里,受害者的父母常是帮凶,甚至就是贩卖的始作俑者。
2016年河南的一项判决(案16)显示,一个来自河南的拐卖团伙,来到广东一户人家,说有人要买他们患精神障碍的女儿,并称他们“带了好多神经病都能卖掉”。夫妻二人就带着户口本和女儿,从广东廉江来到河南濮阳,将女儿“介绍”给山东菏泽东明县的一个村民,获得1000块钱。女儿被卖掉后,拐卖者又打电话问夫妻二人,“还有没有神经病人,有就打电话给我,我们找人家卖掉”。
而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江女士(案16),被亲生父亲卖了两次。第一次被卖到河北,卖了一千元,生了个女孩;第二次被卖到河南,卖了六万元。在她父亲的证言里,贩卖女儿就像处理家里多余的物品:我通过中间人介绍把女儿“嫁”到河北,具体地点、所嫁人名字不知道;生活了三年左右,河北公安局将她送回家,她生的孩子就留在了河北;女儿在家里住了十多天,我又把她“嫁”到广东信宜,拿了2800元;过了三天,女儿打电话说她不想在那里,我就让人给她再介绍一个远一点的婆家;后来,女儿打电话说,她被带到河南,卖给人做老婆。
在拐卖过程中,暴力、虐待和囚禁时常发生,而受精神障碍限制,缺乏人身和性自卫能力的受害女性,面对暴力时几乎毫无还手之力。
在2017年湖南的一个案件中(案11),加害者唐爱国得知受害者王女士患精神病后,便向其母亲谎称愿意带她去治病,病好了再结婚。母亲收下钱后,旁观唐爱国和另一名男子把不肯走,躲在卧室床上的女儿强行拖拽起来,抬上面包车,带到出租房过夜。晚上,王女士问唐爱国:“我又不认识你,你把我带到这里来干什么?”唐爱国朝她腹部踢了一脚,把她踢倒在地,用脚踩着她的头和肚子,对她说:“我花了两万元钱买起你,你妈妈说我想怎么打你就怎么打你。”此后的半个月里,唐爱国多次殴打她,致其右腿、眼睛受伤,后来把她贩卖给他人。
谁在收买精神障碍女性:“传宗接代”的贫困男性、被层层转卖的“生育工具”
买下被拐精神障碍女性的,几乎都是同一类人:住在偏远农村、经济拮据、年龄偏大、部分身有残疾或智力障碍、处于社会边缘、在婚恋市场上难以找到伴侣的男性。
在河南拐卖团伙的案件里(案16),被卖出去的女性们,落脚的买家有“不知哪个省的瘸腿男孩家”,还有“河南滑县大寨乡卢家村的瘸子家”;十岁时被父亲卖出的谢女士(案6),与她被迫结合、生育的对象,本身也是一名精神障碍者;湖北一名年龄超过75岁的男性(案10),在得知被拐女性存在精神障碍后,仍以1800元收买并同居生活。
而联系拐卖者、处理收买交易的,有时并非这些男性本身,而是他们的父母,理由是“给儿子传宗接代”。
前文所述的2015年贵州案件中(案25),黄家父子来找拐卖者时说:“儿子年龄大了,还没有结婚”;见到受害者后,黄家父子说:“那女的是个傻子,但主要是找个人传宗接代,将就了。”
买家要的不是一个妻子,而仅仅是一个能生孩子的工具。能否生育,决定了受害者被贩卖的价格,以及她们是否会被“退货”、是否会被层层转卖的命运。
贵州案里(案25),患待分类精神障碍的无名氏受害女性,先被加害者以11000元收买,然后加价到17300元,卖给一对夫妻“传宗接代”,该夫妻发现受害者“不能生育”后,把她退了回来;加害者又以36000元把她卖给黄家父子。几天后,黄家发现受害者有精神障碍,无法表述自己姓名、住址,生活不能自理。黄家儿子说,“我就不想要了”。后来,黄家父亲就将受害者再次转卖给另一寨村的一名男子,拿到三万块钱。
同一个受害者,在一年里被四次标价、四次易手。对于各个环节的买卖者,受害女性只是生育与劳动的工具。
以“不能生育”为由要求“退货”,在众多案件里反复出现。
河南拐卖团伙案中(案16),母亲王荣田花两万块给儿子买了患精神障碍的媳妇。她供述道:“领回家后,我发现她什么都不会干,我儿子也不和她睡,我怀疑她不能生育,就不想要她了。”拐卖中间人以证人作证称,王荣田认为儿媳妇是个“石女”,且儿子经常打她,就把她退给了拐卖团伙,后该团伙加价到2.3万元,将该女性卖到山东菏泽东明县。
司法的放任:收买和强奸是如何脱罪的
《新新闻》梳理31份判决发现,司法机关对“卖人”和“买人”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对于拐卖者,主犯大多被判五年左右,情节恶劣者刑期更高:十岁被父亲卖出、后被层层转手的谢女士(案6),案件主犯被判十三年;另一案件中(案5),加害者尹平在树林和家棚两次强奸精神障碍女性、再把她卖出,被以拐卖妇女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判处十年;河南团伙拐卖案(案16)的主犯黄日海,被判七年六个月。只有居间介绍、接送中转的从犯,才多被轻判或判处缓刑。这些判决,大体符合民众对“人贩子下场”的朴素情感。
但收买受害女性的人,几乎都被司法机关“轻轻放下”。
收买被拐妇女是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整个裁判文书网上,以收买精神障碍女性被定罪的,只有五例,仅占这31份判决的16%。此外,这五个案件,几乎都指向从轻处置。
2019年江西的一个案件中(案4),加害者帅如银收买患有精神障碍的谢女士,当晚发生性关系。后因谢女士在其家屋旁多次放火,帅如银“担心生出事来”,选择报警。司法机关认定谢女士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但公安机关出具说明,为帅如银背书称,帅如银与谢女士发生性关系时,不知她有精神障碍。最终,法院判决称,帅如银明知谢女士是被拐妇女,仍然收买,构成收买被拐妇女罪,但考虑其“犯罪性质”、主动报警以及未阻碍受害者返回原籍等情节,对其宣告缓刑。
2017年湖北的一项判决中(案10),患精神障碍的胡女士先后被加害人李治功、熊大丙、邓昔坪三次收买,三人均在明知该受害者是被拐妇女、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下,将其收买、同居生活、强行发生性关系。但法院在判决中表示,虽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收买被拐妇女罪,但李治功“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熊大丙“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已满75周岁,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邓昔坪被判六个月。
除了对收买者缓刑轻判,更普遍的情形是,收买者根本没被当作被告。司法机关超越了“收买者犯了罪但从轻处罚”的层面,到了“压根儿不认为收买者犯了罪”的境地。
在《新新闻》梳理的31份判决中,绝大部分案件,收买者均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拐卖案的庭审里,出面证明“人贩子确实拐卖了妇女”,从买了谁、花了多少钱,到自己发现收买的女性“精神有问题”后如何退货,证词详尽,一一在案。然而,法院并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也不将其“另案处理”。
河南拐卖团伙案里(案16),收买者作为“证人”的位置格外典型。患精神分裂症的韩女士,被以八万元卖给河南安阳内黄县的刘某为妻,后来刘某发现她精神不正常,把她退了回去。到了庭上,刘某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把自己怎么“买媳妇”讲得一清二楚:邻村朋友带他去广东“买媳妇”,他到湛江遂溪县一户人家见到韩女士,给了其父母1000元、付给中间人八万元,还和韩女士办了结婚证,但在回家路上“发现不对劲”,送韩女士到医院一查,才知道她有精神疾病,随后找中间人把她退还。刘某收买被拐妇女的整个犯罪过程一一在案,司法判决却只用这份证词去证明拐卖者的罪行,对刘某本人毫不追究,也未“另案处理”。
这些脱罪的收买者,在法庭上证实了拐卖和收买的存在,自己却全身而退。买与卖本是人口贩卖的两端,司法机关却对收买者的罪行视若无睹。
其次被司法机关“轻轻放下”的,是收买者的强奸行为。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妇女,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以收买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新新闻》梳理的31份判决里,所有受害者均被司法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这表明她们不具备性同意和拒绝性侵害的能力,因此无论她们表面上是否表示了同意或未置可否,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推定“违背意志”。因此,当收买者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受害女性患有精神障碍时,仍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即属强奸。
但《新新闻》发现,31个案件里,绝大多数收买者的强奸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仅一例案件显示收买与强奸数罪并罚,占比3%。
不仅如此,判决书里对强奸行为的表述也非常隐晦。法院一般描述受害者被“卖为妻”,或与加害者“睡一起”、“同居”、“共同生活”,而不使用“双方发生性关系”等直接表述,但却都提及受害者“无性防卫能力”,反映她们在“被卖为妻”、与加害者“共同生活”期间, 很可能遭遇了强奸。事实上,受害者作为“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被贩卖,发生性关系几乎是必然的,而不少案例中,收买者发现被拐女性不能生育后,要求“退回”,也侧面反映了强奸行为的发生。
贵州那起案件里(案25),患精神障碍的受害者被以“不能生育”为由反复“退回”、辗转倒手。买家们称她“不能生育”,证明了已与她强行发生了性关系。然而,法院却回避相关表述,也更加未追究收买者强奸行为的刑责,只是判决书里的“不能生育”这四个字,留下了性侵发生的痕迹。
更令人差异的是一起“检察院起诉强奸罪,但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决”的案件(案3)。刚满14岁、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李欢,被加害者人段玉民拐走,给其儿子段留正做媳妇。段留正得知李欢的母亲正在寻找女儿后,便把她先后带到多地藏匿,两人“共同生活了数月”,后段留正嫌她“不能生育、也不能做家务”,把她“交还”给父亲,其父母以12000元将她转卖。中山市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段留正,然而中山市法院却以拐骗儿童罪判段留正三年刑期。判决书写道,段留正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李欢“共同生活”并嫌弃她“不能生育”,表明段留正强行与受害者李欢发生性关系,检方也以强奸罪起诉。然而,法院却以不涉及性侵害的罪名,从轻处罚侵害者,强奸罪就这样“被消失”了。
唯一被追究强奸罪的,是一个2014年的江西案件(案31)。加害者臧银寿听说当地有个老头专门收养社会上的精神障碍女性并用以贩卖,便找上门去问,“我想买个妇女做老婆,是否有妇女出卖”。老头把他领进房里,问他愿不愿意和床上的一个女子发生性关系。臧银寿付了十块钱,在明知对方“反应不同于正常人”的情况下,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他以500元把这名女子买下,带回出租屋,长期同居并多次性侵。一名在他家借住过三天的证人作证:该女子“可能有点智障”,平时不说话,臧银寿说什么她就做什么,而臧银寿经常打骂她,白天外出时,就把她锁在家里,晚上回家吃完饭后,就让该女子到房间里“陪他睡觉”。臧银寿最终被以收买被拐妇女罪判处九个月、被以强奸罪判处四年,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加害者臧银寿自始至终没打算把这桩买卖装扮成婚姻,并且在拐卖收买交易前已经强行和受害者发生性关系,这与许多下彩礼、办酒、装作把人“娶”回家生孩子的收买者,存在显著不同。这或许是臧银寿被以强奸罪数罪并罚,而其他人凭借“婚姻”外壳逃脱强奸罪刑罚的原因。
这正是山西和顺检方在卜女士案里写下的逻辑,而31份判决里那些未被追究强奸与收买罪行的加害者,反映了这套逻辑在司法里反复实践。
卜女士案中,和顺检方因张某军主观上想和她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客观上补办了婚礼,而对其涉嫌强奸和非法拘禁的行为,做出不起诉决定。这类令公众震怒的逻辑,无独有偶,在2017年内蒙古的一项判决中(案14)也出现过。
加害者张玉杰将患有精神障碍的被害人张女士,以“介绍婚姻”为名卖给车某,收取两万元“彩礼”,非法据为己有。法院判决张玉杰拐卖妇女罪成立,但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并列出以下理由:张玉杰曾和被拐精神障碍张女士在家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并在将受害者卖出后,为她举办了“简单的出嫁仪式”,并陪送化妆品,而受害者在收买者家中“生活平和”且育有一子。法院因此认为,该案“有别于一般拐卖妇女的行为”,且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
判决书最后写道:“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判决被告人张玉杰犯拐卖妇女罪,免于刑事处罚。”
注:《新新闻》在裁判文书网的65个搜索结果中,判定有34条搜索结果“不符合条件”,主要因这些搜索结果:为重复出现的案件;受害者被拐后很快被警方找到,未与收买者“共同生活”;裁判文书过于简短,难以推定受害者遭遇,包括是否与收买者发生性关系等。
附录一:31个案件列表
- 陈小名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 四川)
- 李秀华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 四川)
- 李欢与李发珍、王帅、段玉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19 安徽)
- 温全根、代海龙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 江西)
- 尹平、李朝玲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 安徽)
- 郑钦城、陈小仙等诈骗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杨周平、陈春香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 江苏)
- 李全亭、李德龙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 河南)
- 蓝秀珍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 安徽)
- 王留俭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18 河南)
- 邓昔坪、熊大丙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 湖北)
- 唐爱国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 湖南)
- 王甫银、涂昌桂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安徽)
- 朱裕民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 安徽)
- 张玉杰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 内蒙古)
- 顾秀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 山东)
- 黄日海、黎盛武、甘狄光、王荣田、刘英汉、吴菊华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河南)
- 沈家群、石建会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安徽)
- 应某甲、李某乙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 安徽)
- 韩金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河南)
- 张好用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 安徽)
- 王宗杰、王光六、李某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四川)
- 李凤英、宋建民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 广西)
- 桂训立拐卖妇女 儿童罪,付某甲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5 安徽)
- 陈长生、陈某、李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 福建)
- 何光明、陈忠明、黄志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 贵州)
- 王某甲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 安徽)
- 黄明华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 四川)
- 李东旺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 湖北)
- 严振钊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 广西)
- 郭某某、史某某、王某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 河南)
- 臧银寿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 江西)
附录二:31个案件判决书摘要(最大程度保留判决书原文,仅做细微文字改动)
- 陈小名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 四川)
陈小名将被害人蒲某1骗至古蔺县后,通过他人介绍,违背妇女意志,以介绍婚姻为名,将蒲某1卖予古蔺县村民蹇某某为妻。蒲某1在蹇某某家生活期间,使用蹇某某的手机拨打了其家中朋友的电话。蹇某某在知晓情况后,与介绍人陈某某一同将蒲某1送还予陈小名。随后,陈小名将蒲某1“介绍”予古蔺县村民何某某为妻。
蒲某1患有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决陈小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李秀华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 四川)
被告人李秀华收买了杨某1,后对外谎称杨某1为其亲生女儿唐梅。后来将杨某1贩卖给文某3为妻。
被告人李秀华的供述称,文某3的父亲说给我5万元的彩礼,我同意,并告诉他们没有身份证、户口簿,办不了结婚证,只有等以后把唐梅的身份信息弄清楚之后再办理结婚证。从那以后唐梅就和文某1一家生活在一起。
杨某1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华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李欢与李发珍、王帅、段玉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19 安徽)
段玉民在中山市某地以带李欢回家为由,将李欢拐带回出租屋,准备给其子段留正做媳妇,并将拐带李欢一事告诉妻子李发珍。当晚,段留正到父亲段玉民在东区起湾市场附近的出租屋见到李欢。在得知李欢母亲万大群正在寻找李欢后,段留正将李欢先后带回本市横栏镇、河南老家等地藏匿。期间,双方居住生活在一起长达数月。同年年底,段留正因嫌弃李欢不能生育、也不能做家务,将李欢交回段玉民。
段玉民欲将李欢卖给他人并告诉李发珍,后与中间人王帅商谈价格。段玉民告知王帅李欢是捡来的。2011年11月,王帅在段玉民、李发珍的暂住处以12000元的价格从二人处收买李欢,后将李欢带至河南省遂平县老家,由康文彦以15000元的价格收买做老婆。2012年,康文彦带李欢到河南省信阳市时,李欢走失。
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李欢目前的精神状态和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结论:1.李欢目前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的行为缺陷需加以关注或治疗”;2.李欢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中山市法院判决:一、段玉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王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李发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康文彦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中山市检察院指控段留正犯强奸罪,中山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段留正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欢于1996年8月1日出生,2010年8月30日被拐的时候,刚满14岁。
- 温全根、代海龙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 江西)
四名拐卖妇女者带着帅如银来到大酒店,将被害人谢某卖给帅如银做老婆。后因谢某在帅如银家行为失常,帅如银一个月后主动报警,表述其收买妇女之事,谢某被解救送至永修县阳光精神病医院治疗。
被告人帅如银的供述称,他当晚其就与谢某同居了。之后,连续几天谢某在其家房屋旁边多次放火,其担心谢某生出事来,就主动报警了。
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公安局出具说明称,帅如银与谢某发生性关系时不知谢有精神病,后来也没有阻碍谢某返回原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帅如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如银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仍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帅如银没有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籍,亦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帅如银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其他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尹平、李朝玲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 安徽)
被告人尹平在汽车站将被害人赵某1骗走,行至一树林处,尹平强行与赵某1发生性关系。之后,尹平将赵某1带至被告人李朝玲家中,并言语威胁赵某1不准离开。次日上午,尹平到李朝玲家棚下,再次强行与赵某1发生性关系。当晚,尹平将赵某1卖给另一村民赵某2为妻。 被害人赵某1患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平、李朝玲以出卖为目的,将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赵某1出卖给他人为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受刑事处罚。判决尹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郑钦城、陈小仙等诈骗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杨周平、陈春香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 江苏)
谢某乙(1988年出生)在10岁时,被其父亲谢某甲以5千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被层层转卖。经鉴定,谢某乙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
证人证言称,转卖者给过钱后,就把谢某乙留下走了,谢某乙一直在其家生活,和另一名精神障碍者生育,现在生的孩子有六个多月。谢某乙精神状况不好,就是一个憨子,生活不能自理,不知道大小便。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钦城、陈小仙、林侦凤、杨周平、陈春香、王连军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到十三年。
- 李全亭、李德龙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 河南)
被告人李全亭将被害人王某从其家中骗出,将其卖给另一村民吕如成,后者将王某领回家为妻,经鉴定,王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精神分裂症,无性自卫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亭等人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李全亭明知王某智商较低,有异于常人,家中有丈夫、孩子,仍离家出走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尹正德生活不合常理。李全亭将王某从尹正德处骗走,拐卖给他人,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蓝秀珍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 安徽)
被害人彭某陈述,证明其在广西被几个不认识的人带走,后被带到付振家与付振共同生活,付振不让其出门,偷跑过几次,被付振找到后用绳子捆回。
证人证言称,给付振买了一外地媳妇,花了42000元。2015年3月底的一天,曾帮付振将偷跑的媳妇弄上电瓶车,付振用绳子把他媳妇的手脚捆起来后带回家。付振平时将媳妇锁在家里,不让出来见人。
彭某受害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范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秀珍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王留俭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18 河南)
王留俭在拉客跑车时遇到辽宁女孩梁某(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患者),并将其拉回家中,后将梁某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马占森。期间,王留俭两次同被害人梁某发生性关系。
- 邓昔坪、熊大丙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 湖北)
张某在村公路边发现一名五十多岁的流浪妇女(解救后自书叫“胡某1”),便将其带回家居住。三四天后,张某明知被害人胡某1系智障人员,语言表达不清,将胡某1出卖。几天后,被告人李治功明知该妇女身份不明,收买该妇女。后来,李因觉得该妇女精神不正常,又将胡某1退还给王。两三天后,王某1又联系上被告人熊大丙。熊大丙明知该妇女身份不明,精神有问题,仍以人民币1800元将该妇女收买并同居生活。一星期后,熊大丙又将胡某1退还给王某1。三天后,王某1又联系上被告人邓昔坪,邓昔坪明知该妇女身份不明,精神有问题,将胡某1收买,带至湖北省京山县同居生活。
胡某1系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无性自我保护能力。
被告人李治功的供述称,晚上和她睡在一起,她嘴里一直咕噜到夜里12点才肯睡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昔坪、原审被告人熊大丙、李治功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熊大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处罚;且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李治功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邓昔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唐爱国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 湖南)
唐爱国得知被害人王某某患有精神病且已离婚,便向王某某母亲谎称自己愿意带王某某去治病,病愈后便与之结婚。随后,唐爱国等人强行从卧室床上将王某某抬上车返回道县,当日将其送至道县精神病医院治疗。十余天后,唐爱国将王某某带至宁远县一民房内并叫人看守,期间,唐爱国多次殴打王某某,致其右腿、眼睛等部位受伤。半个月后,唐爱国将王某某介绍给冯八子。
经道县精神病医院诊断,案发期间,王某某精神失常反复发作,多次处于精神分裂状态。
证人证言称,唐爱国带被害人走时,被害人不同意,唐爱国和另一名男子两人把她抱上车的。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唐爱国与她母亲商谈之后就要带她走,当时她不肯走躲在床上,唐爱国就说已经用两万元钱将她买下,然后将她从床上拉起来,拖上一台面包车,将她带到一个出租房过夜。第二天晚上,她跟唐爱国说:“我又不认识你,你把我带到这里来干什么?”唐爱国说:“我花了两万元钱买起你,你妈妈说我想怎么打你就怎么打你。”然后唐爱国朝她腹部踢了一脚将她踢倒在地,之后又用脚踩她头部及腹部。之后,收买者冯某1让她去了其家,并让她跟其儿子睡一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爱国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告人唐爱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决唐爱国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王甫银、涂昌桂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安徽)
被告人唐九焱见精神不正常的被害人杜某甲一人在湖北省武汉市同济医院附近,通过搭讪的方式接触杜某甲,并以给杜某甲“介绍对象”为由将杜某甲拐骗至家中,最终层层转卖,将受害者卖给朱裕民。杜某与朱裕民结婚后,曾逃跑二三次,均被朱裕民找回。
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甲属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期间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无性自卫能力。
证人证言称,2014年12月一天,朱裕民带一个女人回家,同来的有6人,吃完晚饭后,朱裕民将他们带到县城宾馆住下。杜某到朱裕民家生活后,朱裕民及其母亲对杜某很好,期间杜某曾逃跑两三次,朱裕民将她找回后,也没有打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甫银、涂昌桂、刘文芳、李春碧与同案犯唐某、王健宝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客观上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情况下,打着以“介绍婚姻”的旗号,先由唐某将被害人拐骗出来,后各被告人之间层层联系,对被害人实施中转、接送,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朱裕民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 安徽)
杜某与朱裕民结婚后,曾逃跑二三次,均被朱裕民找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裕民以建立婚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与杜某第一次见面后,就与介绍人商谈收买价格;在得知杜某头脑有些不好,及无视他人的提醒,对方可能是骗子的情况下,仍收买杜某;收买后杜某几次逃跑均被其追回。朱裕民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且具有过错,依法应认定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被告人朱裕民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张玉杰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 内蒙古)
被告人张玉杰将患有精神障碍的被害人张某1,带到达茂联合旗,后张玉杰冒充张某1叔伯姐姐,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张某1拐卖给车某1,收取20000元“彩礼钱”非法据为己有。
本院认为,有关本案的以下事实情节应予考虑:一是被告人张玉杰是从其母亲李某家将被害人张某1带张某2至包头市达茂联合旗石宝镇。现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张某1由李某短暂收留;二、被告人张玉杰在家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了二、三个月时间,经何某介绍,由郝某作为中间人,将张某1“嫁给”车某1,该情节有别于一般拐卖妇女的行为;三、被告人张玉杰为张某1举办过简单的出嫁仪式,并陪送化妆品等;四、被害人张某1与车某1一直生活平和,双方育有一子;五、本案发生在2007年3、4月份,至2016年11月22日侦查机关立案,近9年8个月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徒刑的,经过十年,犯罪即不再被追诉。
鉴于以上事实和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杰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玉杰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杰犯拐卖妇女罪,免于刑事处罚。
- 顾秀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 山东)
被告人顾秀春在梁山县拳铺镇收留一名流浪妇女(身份不祥),供养在自己家中。顾秀春宣称该妇女系其亲戚,委托刘某为该妇女“找婆家”,将该妇女介绍给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刘村村民张某2为妻。经鉴定,该妇女的精神状态为重度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
张某2支付了50000元彩礼钱,后来发现该女子痴傻。法院认为张某2同属于“被害人”,且在被告人顾秀春退赔被害人张某2大部分“经济损失”后,取得被害人张某2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秀春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精神障碍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顾秀春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秀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黄日海、黎盛武、甘狄光、王荣田、刘英汉、吴菊华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河南)
(1)被告人黄日海等人,将被害人韩某以8万元价格卖给河南内黄县的刘某3为妻,刘某3发现韩某精神不正常后又将韩某退还。经鉴定,韩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收买者刘某3作为证人作证称,邻村朋友带自己去广西“买媳妇”,被带到遂溪县一户人家,见到韩某。他给韩某父母1000元钱,付给中间人8万元,和韩某办了结婚证。在带韩某回来的路上发现不对劲,到医院检查才知道她有精神病。随后找中间人把韩某退给其父母。被害人韩某的母亲杨某1作为证人作证称,女儿韩某得了精神分裂症,不发病的时候没什么异常,生活基本能自理,发病时一天到晚睡觉,坐到那里发呆,不与人沟通,叫她吃饭就骂人。她把女儿放在郑由家治病,并让郑由给她介绍对象。有次自己去郑由家见到三个河南人,郑由说把韩某介绍给其中一个,自己同意了。河南人到自己家给400元钱,就将韩某带走了。韩某被带走后又被退回来,后来郑由再次给介绍出去,给了自己3800元钱。
(2)被告人黄日海将被害人刘某7介绍给中间人,后以7万元的价格将刘某7卖给山东东明县村民纪国中为妻。被害人刘某7的父母作为证人作证称,黄日海和几个中间人到自己家,说有人要买二人的女儿,并说她们带了好多神经病都能卖掉。夫妻二人就带着户口本和女儿,从广东廉江到了河南濮阳,虽后将女儿介绍给山东的纪国中,并给夫妻二人1000元钱。后来,中间人打电话问还有没有神经病人,有就打电话给她,让她找人家卖掉。纪国中的父亲作为证人作证称,其花8万元买回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媳妇刘某7。
(3)被告人黎盛武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陈某2从家中领出带到濮阳县,后陈某2分别被以9万元、7.7万元价格先后卖给濮阳市新习乡侯基强、山东省东明县李某5为妻。经鉴定,陈某2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明自己被爸爸卖给媒婆,从广西家里被几个人开着面包车带出来,中间呆了几个地方,不知道是哪里。后来先被带到一个瘸腿男孩家,后来又被带到李某5家,自己不想跟李某5生活,想回家。收买者侯基强的父母作为证人作证称,他们通过中间人花8.8万元给其儿子侯基强买了一个外地媳妇,后来发现女孩傻又将她退还回去,但中间人说要将陈某2再卖一家才能将钱退回来,过了三四天,中间人说把女孩以6万元价格卖到山东了。收买者李某4和其父亲作为证人作证称,父亲花7万元钱给自己在濮阳县一个乡镇买了个外地媳妇陈某2,到家之后,才知道陈某2喝着精神疾病的药。
(4)被告人黎盛武伙通过中间人,将被害人黎某带到河北省定州市,以9.6万元价格卖给何某儿子何福龙为妻。被告人供述称,中间人找到一家精神病院的院长,给了两万块,院长安排他们和被害人的父亲谈,后来他们一起将被害人黎某从精神病院带走。被害人母亲作为证人作证称,自己女儿黎某脑子开始不正常,后来在镇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老公黎荣彬以前打工认识的一个信宜的男的说把她女儿带去治病,把病治好后再给她找个对象,自己和老公就同意了。收买者作为证人作证称,自己买了个儿媳妇叫黎某。后来发现黎某精神有点不太正常,像是受过刺激的样子,后来几个月不知道怎么回事总是打人,就让中间人把她领走了。
(5)被告人刘英汉、吴菊华、甘狄光等人将江某2从广东的家中领出,带至河南省濮阳县,通过中间人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濮阳县海通乡刘某6为妻。经鉴定,江某2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被害人江某2陈述,证明自己被亲父亲卖了两次。第一次被卖到河北省邯郸市临障县柏鹤集乡,嫁给徐红月,在那里生了一个女孩子。2014年6月第二次被自己爸爸卖掉,后来嫁到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刘辛庄村,丈夫叫刘某6。自己第一次被卖了1000元,第二次被卖6万元。自己有羊角风病。被害人父亲作为证人作证称,自己女儿江某2有癫痫病,犯病时浑身僵硬没有知觉,不犯病时基本正常。他通过中间人“介绍”把女儿“嫁”到了河北,生活了三年左右,河北公安局的人将她送到了车站,家人把她接回了家,在那里生的女儿留在了河北,具体地点、所嫁人的名字不知道。女人在家里住了十多天,他又把女儿交给中一批中间人,把女儿“嫁”到信宜市,给自己2800元。过了三天,女儿打电话说她不想在那儿,他就让中间人给她再介绍一个远一点的婆家。后来,女儿给自己打电话说她被花秀珍和英汉两个人介绍到广西,又被带到河南。
(6)被告人王荣田以2万元价格购买王某5为儿媳妇,后因怀疑其没有生育能力,通过中间人以2.3万元价格将王某5卖到山东东明。被告人王荣田(女)供述,自己通过中间人花2万元钱买了个儿媳妇,家是广西的,个子很低,精神也有问题,叫王某5。领到家后发现王某5什么都不会干,自己儿子也不和她睡,后来自己给她洗澡时发现她不像个女的,怀疑她不能生育,就不想要她了,让中间人把王某5领回去。中间人丁斗增、商某、张某1作为证人作证称,他们将王某5卖到滑县大寨乡卢家村的瘸子家,瘸子的父亲叫卢红刚,母亲叫“田”。后来“田”说王某5是个石女,不跟她儿子睡,她儿子还老打王某5,她不想要这个儿媳妇了。他们就将王某5以2.3万元价格卖到了山东东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日海、黎盛武、王荣田、甘狄光、刘英汉、吴菊华拐卖妇女,其行为均符合拐卖妇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拐卖妇女罪成立。被告人黄日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黎盛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王荣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甘狄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英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吴菊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 沈家群、石建会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安徽)
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李可贵在自家门前遇见智障女张某,便将其寄居他处,后把上述情况告诉了被告人石建会。石建会在遇见被告人沈家群时,提议流露沈家群来买卖张某的想法。3月19日,沈家群与李可贵经商量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即沈家群将张某卖掉后或卖不掉留给自己当老婆时,才付给李可贵、石建会二人2000元。在随后交易时,卖家谈价失败,负气离开、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沈家群、李可贵、马怀先三人抓获、将智障女张某解救。
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家群、李可贵、石建会、马怀先以出卖为目的,拐卖智障妇女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判决被告人沈家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可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石建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怀先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应某甲、李某乙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 安徽)
被告人应某甲在顾集镇遇到一名智障妇女,遂将其带回家中并告知了被告人李其显。后经被告人李其显介绍,被告人应某甲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智障妇女卖给杨某。被告人应某甲为答谢被告人李其显的帮助,将一部黑色手机送与被告人李其显。
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拐卖的妇女为未特指的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将一名智障妇女卖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其显明知他人买卖妇女而提供帮助,居间介绍,其行为亦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其显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某甲,系立功,案发时已年满75周岁,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应某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其显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韩金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河南)
被告人韩金良在沈丘县老城镇后东村附近见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害人王某,便将其带走,后通过赵全志(已判刑),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与其同村的村民陈某乙,当儿媳。
驻马店安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的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金良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决被告人韩金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张好用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 安徽)
春节期间,杨好合通过他人介绍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名妇女(本案被害人,个人信息不详,患未特指的精神障碍)给其儿子作媳妇。7月,因该名妇女无生活自理能力,杨好合通过中间人介绍,欲将该妇女卖给被告人张好用,但价格未能谈妥。随后,中间人卢一俊出资500元,其堂弟出资400元,以900元的价格将该妇女从被告人杨好合处买回,给卢一俊的堂弟作妻子。第二天,因该妇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堂弟不想要该妇女,卢一俊将该妇女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张好用。张好用通过另一中间人介绍,将该妇女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张好用分得1000元。
本院认为,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王宗杰、王光六、李某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 四川)
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王宗杰、王光六等人将一名女子(未能核实身份)从广东省中山市带至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2015年8月13日,王宗杰、王光六等人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以13000元价格将该名女子卖予双沙镇龙升村村民王某甲为妻。2015年8月19日,王某甲到古蔺县公安局双沙派出所报案。经鉴定,该无名女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杰、王光六以出卖为目的,共同贩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贩卖妇女而居间介绍,并从中获益,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贩卖妇女,根据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其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犯罪时已年满69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宗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光六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李凤英、宋建民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 广西)
2009年,韦某去到广西灵山县陆屋镇新头文化水电站蒙某2的出租屋处,在明知被害人蒙某3具有精神障碍,正在该处治疗精神疾病,以现金人民币3500元的价钱向蒙某2收买,并将被害人蒙某3带至河北迁安市交给李凤英,由被告人李凤英寻找买家。随后,李凤英找到宋建民,二人将被害人蒙某3卖给高某做老婆。后来,高某以蒙某3精神不正常、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将蒙某3退还给宋建民。之后,宋建民又将蒙某3卖给刘占新做老婆。2014年,蒙某3的父亲蒙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害人蒙某3被男子拐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查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凤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宋建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桂训立拐卖妇女 儿童罪,付某甲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5 安徽)
马恒付与王某甲(均另案处理)从广西将被害人彭某拐带到安徽省蒙城县,通过被告人桂训立卖给被告人付某甲,给其子付某丙(已判刑)当媳妇。交易完成后,被害人彭某被送至被告人付某甲家中,与付某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笔录中,被害人彭某辨认出收买并与其同居生活的付某丙。证人证言称,彭某在其家生活时,经常犯癫痫病并逃跑,其家人逮回来并给她配药治病。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害人彭某受害时患有癫痫并致精神障碍,无性防卫能力。
本院认为,上诉人桂训立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原审被告人付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为其儿子配婚,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被告人付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撤销一审,“被告人桂训立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陈长生、陈某、李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 福建)
2014年8月,被告人陈长生在南靖县公路边带回一名无名氏妇女(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无名氏妇女患有“精神障碍”),并于12月19日,经被告人陈某、李某介绍联系,将无名氏妇女以人民币5500元卖给黄某乙(另案处理)当老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生、陈某、李某拐卖妇女一个,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长生、陈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李某在犯罪过程起居间介绍的辅助作用,且获利较少,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七百五十元,被告人李某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向本院缴纳预交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向本院缴纳预交款人民币二千元,预交款可折抵罚金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李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李某可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长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何光明、陈忠明、黄志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 贵州)
2014年10月,被告人何光明在广东省罗定市以110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收买得一不知名女子带回织金县用于出卖。被告人陈忠明明知是何光明收买的妇女而帮忙介绍买家。2015年农历正月期间,经陈忠明介绍,被告人何光明以17300元的价将该女子卖给织金县茶店乡的何某海,数日后何某海之妻以该女子不能生育为由,将该女子退回被告人何光明。后经陈忠明介绍,被告人何光明再次以36000元的价将该女子出卖给织金县板桥乡红光村的黄志祥父子。2015年7月,被告人黄志祥以该女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又以31000元的价将该女子出卖给织金县后寨乡麻窝村的邓某义为妻。后因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被害人解救。
本案被害人被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被告人陈忠明的供述与辩解:我在八步认识何光明,因为有人找我介绍傻子给他们做媳妇,闲谈中我就问何光明能不能找到傻子,他说能找到的,我们就互相留了电话号码。2015年农历正月期间,何某海打电话给我,说他儿子死了,妻子没有生育能力,让我给他介绍一个能生育的女子,傻子也行。我知道何某海有妻子的,当时是给他介绍傻子,哪里有就带他去看。我就带何某海到三甲乡附近的一户人家去看了一个傻姑娘,看了之后我说如果她看得上就给26000元,并将何光明的电话号码给了何某海。至于后来何某海和何光明谈成没有我就不知道了。同五六月份,彭某文带了两个男人即黄志祥父子到我家,让我给黄家儿子黄某介绍女子做媳妇。我打电话给何光明,说板桥乡的黄家让我帮忙介绍一个傻姑娘做媳妇,问他是否找得到,他说茶店乡后坝有一个。过了四五天,黄家父子问我有没有合适的人,我就说找到一个女子,很老实,可以去看看。过了三四天,我和黄家父子跟姓何的朋友去了茶店乡的何家,他们说该女子是个傻子,黄某说主要是找个人传宗接代,将就了。
证人文某芬的证言证实:大约2014年年底,何某海认识八步镇的陈忠明,聊天时说到我家没有儿子,而且我没有生育能力的事情,何某海就让陈忠明给他介绍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女人。
证人黄志祥的儿子证言:2015年年初,我和朋友聊天时谈到自己年龄大了,还没有结婚,请他帮忙介绍对象。2015年农历三月期间,朋友打电话叫我去看,我和我父亲黄志祥到茶店乡找朋友,他介绍陈忠明给我认识,由陈忠明帮我介绍对象。虽然说是帮我介绍,实际上就是拿卖给我。我和陈忠明相互留了电话号码。陈忠明在电话中说要50000元钱,我们在电话中谈价钱,但没有定下来。过了三四天,陈忠明老婆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带我去看。我和黄志祥到街上后遇到陈忠明的男子,还有何光明,并说何光明是女方的亲戚。我们到茶店乡的一户人家,家里有三个女人,其中一个就是介绍给我的。何光明叫我们拿40000元给他。这名女子说话我听不清楚,回来的路上,我们叫何光明再少一点,何光明就叫我们给38000元的彩礼,看得上就先给1000元的定金,我们就交了1000元的定金,回家后就去信用社贷款。后来,何光明带我们到这名女子家,我们就将这名女子接回家了。回家后,我发现这名女子精神不正常,连自己的姓名、住址都说不清楚,我就不想要了。后来我父亲黄志祥就将这名女子转卖给三塘镇后寨村的一名男子,听说得了31000元钱,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妇女的行为,被告人黄志祥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决:被告人何光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黄志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忠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王某甲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 安徽)
被告人王某甲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将智力有障碍的被害人袁秋某骗至安徽省界首市后,以110元的价格出卖给界首市新马集镇王俄行政村刘炉村村民刘某。
证人刘某(乳名小磨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0年年底,刘某在光武镇大谷庄碰到王某甲领一个痴呆女子,后经过商量王某甲将这个女的卖给刘某当媳妇,当时给了10元让王某甲买烟,当晚王某甲到刘某家中,刘某嫌这女的痴呆只给了王某甲100元。这女的住的有大概有一个月,刘某未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后被她家人和派出所的人带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具有出卖被害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骗、贩卖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另从被告人王某甲作案动机及拐卖妇女报酬等犯罪情节,显示出其精神状况与正常人相比,丧失一定辨认能力,结合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黄明华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 四川)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明华在乐至县公园将患有精神病的蒋某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同年12月10日,黄明华伙同许某某(已判)、周某甲(已判)将蒋某某以介绍婚姻为名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已判)为妻。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患待分类精神障碍疾病。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华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决被告人黄明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李东旺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 湖北)
被害人胡某丙系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胡仁村胡仁细湾人,患有癫痫病且有精神障碍,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无性防卫能力,因其父母监护不力,经常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流浪。
流浪期间,胡某丙结识被告人李东旺,并多次被李东旺带回其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凤鸣里36号的家中。2012年5、6月份的一天,李东旺与操吉甫(已判刑)取得联系,以人民币2000的价格,将胡某乙给操吉甫。后操吉甫租用刘某的车辆,与戴某(已判刑)一同将胡某丙带至湖北省蕲春县,欲将胡某丙贩卖给“老刘”。双方在吃饭过程中,因胡某丙癫痫病发作,导致交易未能成功,操吉甫遂将胡某丙退还给李东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李东旺辩称其是给胡某丙说媒,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李东旺在明知操吉甫是“人贩子”的情况下,仍拐骗胡某丙并将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操吉甫,操吉甫在转卖过程中因胡某丙犯病导致交易未能成功,后操吉甫向李东旺索要所付款项,李东旺退还操吉甫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及证人操吉甫、戴某、刘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李东旺主观上具有出卖被害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法律特征。李东旺辩解称自己是为被害人说媒,不是拐卖妇女的意见,既无事实依据又不符合常理,更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李东旺犯罪情节严重,且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诚意。判决李东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严振钊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 广西)
2014年3月份的某天,被告人严振钊在岑溪市区南北大桥底将一名聋哑妇女(姓名、住址不详)带回家。后因家人反对,严振钊便通过高某松等人介绍以人民币400元将该妇女卖给覃某文。经精神医学诊断,该妇女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证人覃某文的证言:2013年3、4月份,高某对他讲想介绍岑城镇探花村一个妇女给他,他就和高某到该妇女家里见了该妇女。他见该妇女年轻,且已经怀孕,其认为合适要。又过几天,该妇女的男人就带该妇女到归义镇罗平卓越加油站附近。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双方是以400元钱成交,他给了那个男子400元钱后就将该妇女带回家。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振钊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决被告人严振钊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郭某某、史某某、王某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 河南)
被告人郭广学在鸭河附近遇见被害人强某某,将其带至自已家中与其生活,二人生活一段时间后,郭广学将强某某卖给被告人史信中。2012年冬季左右,被告人史信中通过他人联系欲以11000元价格将强某某卖给付德坡作儿媳。但付德坡认为价格过高,让王新祥从中协商,后在王新祥家中史信中以9000元钱将强某某卖给付德坡作儿媳妇。后经人报警,方城县公安局将强某某解救。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强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史信中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广学、史信中、王新祥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决:被告人郭广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史信中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新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臧银寿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 江西)
被告人臧银寿曾听人讲,龙虎山口上黄家有个老头经常会收养一些社会上的精神病妇女进行贩卖。2013年9月份,臧银寿来到口上黄家找到该老头黄XX(在逃,患有肇事肇祸精神病),并问其是否有妇女出卖,想买个妇女做老婆。黄XX遂将臧银寿带至房内,并问其是否愿意与房内床上的被害人无名氏发生性关系,之后臧银寿支付给黄银祥人民币10元,并在明知被害人反应不同于正常人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臧银寿再次来到黄XX的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黄XX收买了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带至西门上房村的租住屋中。之后,臧银寿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仍在出租房内与其同居多个月,其间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014年2月27日,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四青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臧银寿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经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无名氏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证人晏XX的证言证明,他在臧银寿家里住的三天里,看到臧银寿家拘禁了一名女子(被害人无名氏)。那女子可能有点智障,平时根本不说话,臧银寿说什么她就会做什么,还经常打骂她,且在吃完饭后,就会让那女子到房间里陪其睡觉。白天臧银寿外出后,就会把那女子锁在家中,不让她出去。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银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且在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疾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提出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臧XX、晏XX等证人的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与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臧银寿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银寿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